根据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凡去年12月31日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,须每年在当年1月3日至3月31日携带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、填写《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》,办理验照手续。
逾期未验照的个体工商户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。因未参加验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,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公告栏发布听证、吊销公告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将记入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”,其投资、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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